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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乘公交脚趾被挤伤
律师称,责任应由公交公司承担,而不是司机
  • 2010年09月17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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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96706热线消息(记者 赵伟)近日,一市民在乘坐公交车时,左脚拇趾被挤伤,所幸并无大碍。起初公交公司方面坚持应由司机个人赔偿,律师则称,公交司机驾驶运行公交车是履行职务行为,因此而致伤乘客,责任应由公交公司承担。

    9月13日上午8时许,市民刘女士在花园路西口站乘上了BRT5快速公交车,由于车上人太多,刘女士被挤在车辆前门内侧,动弹不得。车行驶到长盛小区站,司机打开车前门时,车门夹住了刘女士的左脚,刘女士因疼痛大声呼喊,司机慌乱中赶紧关车门,车门再次从刘女士左脚上划过。这样一个反复,致使刘女士左脚拇趾受伤出血。由于车上人太多,司机无法停车照顾刘女士,刘女士只好忍着疼痛坚持到了终点站。到站后,济南市快速公交公司工作人员陪同刘女士到山东省交通医院进行了检查包扎,所幸受伤脚趾并无大碍。

    据刘女士介绍,医生建议她休息一周,并及时复查。事后,刘女士与赶来的一名姓姚的公交公司工作人员进行协商,起初公交公司方面坚持由司机个人赔偿,刘女士据理力争,最终双方协商解决。记者按照刘女士提供的电话号码联系到那名姓姚的工作人员,他却称不清楚这件事情,需要调查后,17日再给记者答复。

    针对此事,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瑞福称,市民买票乘车,市民与公交公司之间形成了一种运输服务合同,公交公司有义务保障乘客在车辆运行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公交车司机驾驶运行公交车是履行职务行为,因此而致伤乘客,责任应由公交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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