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站、码头、集贸市场、专业批发市场、其他公共场地设立的露天停车场实行政府定价,白天小型车2小时内1元/辆次,超过2小时每小时加收1元,未安装计时设备的按1元/辆次计收;大型车2小时内2元/辆次,超过2小时每小时加收2元,未安装计时设备的按2元/辆次计收;夜间小型车3元/辆次,大型车4元/辆次。摩托车白天和夜间均为1元/辆次。跨时间段的,累计计费。超过24小时的,按天收费,大、小型车每天10元,摩托车每天2元。
市区道路停车泊位,白天和夜间均为每车每小时1元,摩托车每车每次1元。
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9座及以下机动车3小时内5元/辆次,10—19座机动车3小时内10元/辆次,20座及以上机动车3小时内15元/辆次,超过3小时按2次计算。未安装计时设备的,9座及以下机动车按5元/辆次计收,10座及以上机动车按10元/辆次计收。摩托车按1元/辆次计收。
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写字搂、货运市场等配套停车场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标准由经营者自主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