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烟台9月19日讯(记者 侯文强 通讯员 原晓晖 张文俊)记者19日从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获悉,对于缴纳过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职工,允许在今年11月30日前补缴1998年1月后的“中断部分”,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此次可以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职工范围是:缴纳过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职工,但不包括欠费企业职工。
补缴办法是:补缴险种只限养老保险,最早可从1998年1月起。此次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只允许补缴基本养老保险—个险种,不能同时补缴医疗、失业等险种。根据职工本人意愿,可补缴全部“断保”期间,但不能早于个人最早缴费时间;也可根据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选择补缴部分“断保”年度,但最早不能早于1998年1月。补缴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如:某参保职工王先生,1999年1月缴费至2003年12月,之后中断缴费。那么王先生可以补缴2004年1月以后“中断”部分的养老保险,但不能交1999年1月之前的部分。
另外在补缴时,职工可以从烟台市对应年度的“最低缴费基数”和“上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中“二选—”,作为补缴年度的缴费基数。但对于补缴年度职工存在缴费记录的,以该年原缴费基数为补缴年度的缴费基数。补缴的缴费比例执行对应年度城镇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除收取本金外,还按规定收取利息,但免收滞纳金。
符合条件的“断保”职工,如有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意愿,应于今年11月30日前,到参保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劳动就业办公室具体办理有关手续。
据烟台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有关工作人员介绍,职工在职期间,由于换工作、失业等各种原因,某段时间社保出现中断缴费的情况比较常见。职工在职期间如果出现“断保”,退休时养老保险的累积缴费年限及个人账户储存额便会受到影响,如果“断保”时间太长,则会对退休后的养老保险待遇造成较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