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烟台9月20日讯(记者鞠平 通讯员 夏枫)为换取赌资,2004年至2007年,于某利用负责征订发行莱阳某校大中专教材之便,先后挪用公款36万多元。于某的妹妹用自己的房产替于某顶账,抵顶了于某挪用的大部分公款。近日,于某被莱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今年6月30日,于某被检察机关以涉嫌挪用公款罪公诉。莱阳法院于当日立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检察院指控,于某在2004年至2007年间,利用担任书店计划供应科教材发行员职务之便,在负责征订发行莱阳某校大中专教材的过程中,让该校财务人员在转账支票上分开填写收款人,随后将书款转到自己的账户,先后多次提出销售的教材款共计361820.88元到赌场挥霍。案发前,于某的妹妹将—套房子顶账,再加上书店扣留于某的工资及追回的部分书款,于某向单位交回所挪用的公款359820.88元,并投案自首。
莱阳法院审理认为,于某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并且将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被告人犯罪后自首,赃款退回,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法院予以减轻处罚,—审判处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