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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培训费可从税中扣
生产性服务业不超过工资总额2.5%的教育经费支出,准予扣除
  • 2010年09月21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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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宁9月20日讯(记者马辉)记者从济宁市发改委获悉,为实现到2015年生产性服务业增加值年均增长20%以上、占全市服务业增加值45%的发展目标,近日,济宁市明确,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

    据介绍,为加快发展济宁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济宁推出了一系列财税政策。凡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出部分,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引进高层次服务业人才所支付的住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按比例扣除。

    同时,把生产性服务业作为政府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的重点,以贴息或补助的方式,吸引信贷资金和民间资本投向生产性服务业。在编制和实施土地供应计划时,增加生产性服务业用地比例。对服务业项目用地,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应,确需依法出让的,可缩短出让年限或采取租赁方式供应,降低服务业投入成本。

    此外,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成果”制度,扶持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优先支持电子信息服务、电子商务、金融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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