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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员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有新政策
  • 2010年09月26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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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泰安9月25日讯(记者 侯海燕) 25日,记者在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流动就业人员办理基本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时,医保关系转移前后的缴费年限可连续累加计算。

    据介绍,泰安市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流动到本统筹地区就业并转移医疗保险关系的,凭其原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通过信息系统出具的参保凭证,本统筹地区认可其在原统筹地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前后的缴费年限连续累加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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