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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岁女孩怀孕男方“被迫”补偿
法院:被胁迫证据不足,补偿合情合理
  • 2010年09月27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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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威海9月26日讯(记者 冯砚农 通讯员 张新路 崔雪梅)17岁少女丽某结识比自己年长9岁的男子李某并半年后怀孕。在医院引产期间,双方家长协商以10000元作为丽某的补偿。李某家长在前期支付5000元后,以被“胁迫”为由拒绝支付余款,丽某家长因此将李某母子告上法庭。

    2009年6月,年仅17岁的少女丽某与26岁的男子李某相识。在两人接触过程中李某多次与丽某发生性关系,致使丽某怀孕。2009年12月10日,怀孕4个月的丽某在父母的带领下到医院做人工流产手术,还住院6天。手术后第三天,丽某父母来到李某家中商议解决此事。经过一番商讨,李某及其母亲张某同意支付10000元作为对丽某的补偿,并于2009年12月13日在乳山市妇幼保健院内签订了补偿协议,当场支付了5000元,李某母亲张某承诺5天后付清余下的5000元,怕丽某家长不放心还签下了一张欠条。但直到2010年1月份,李某也没有付清余款。无奈之下丽某家长起诉至乳山市法院,要求李某母子还清余款5000元。法院审理中,李某与其母亲张某辩称,签订补偿协议时李某不在现场,其母张某之所以签订这份协议完全是因为丽某亲属多人在场,张某担心儿子安全才被迫写了这份协议,并不是他们的本意。张某还提供了现场录音来证实当时曾遭到丽某家长的言语威胁。

    最终乳山市法院认为,丽某系未成年少女未婚先孕,其家属非常气愤,言辞激烈属于正常反应,但没有出现过激行为亦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双方家长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了补偿协议,实际上是为丽某人工流产对身体造成的伤害的肉体及精神上的补偿和安慰,该补偿合情合理,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补偿协议合法有效,李某理应按照协议履行相关义务。李某及其母亲张某所谓的在受丽某亲属胁迫的情况下签订协议,因证据不充分,属于无效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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