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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后治疗骨折
右腿短了三厘米医院要担三成责
  • 2010年09月28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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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烟台96706热线9月27日讯(记者 鞠平 通讯员夏枫 海波)莱阳尹先生不幸发生车祸,右下肢骨折。被送到医院治疗,没想到又碰上了第二个不幸,由于手术过程中出现差错,不得不多次实施手术,更让尹先生无法接受的是,最终他的右腿比左腿竟然短了3厘米。日前,莱阳法院作出判决,莱阳市某医院承担三成责任,赔偿尹先生各项损失81778元。

    据介绍,2006年9月4日,尹先生不慎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右下肢肿痛、活动受限,随后被送到莱阳某医院,经查是右下肢发生了骨折,住院治疗两天后,尹先生的骨折却没有得到好转,反而因为手术不当术后刀伤感染,于2006年9月6日转到莱阳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35天。手术后一年,尹先生出现肌肉萎缩、右下肢缩短,随后又转到文登整骨医院住院治疗,并进行了第二次接骨手术。最终骨折虽然治愈了,但尹先生的右腿比左腿短了3厘米。

    由于赔偿问题,双方协商不成,尹先生一纸诉状,将莱阳市某医院告到了莱阳法院。诉讼中,莱阳法院依法委托山东医院会对尹先生的伤情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分析结论为:本病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莱阳法院认为:尹先生因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送到莱阳某医院处住院治疗,莱阳某医院作为专门的医疗机构,应当对尹先生实施符合医疗规范的诊断治疗,但莱阳某医院在给尹先生医疗过程中,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分析认为本病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法院酌定莱阳某医院对尹先生的经济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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