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9月27日讯(记者 张焜 通讯员 庞立国)市民刘先生自以为出借款有了担保人,即便借款人跑了也不急不忙。借款人刘某找不到了,起诉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已经“过期”。27日,法院执行局法官告诉记者,这笔借款很可能要“打水漂”了。
2006年9月4日,市民陈某向朋友刘先生借款1.6万元,约定借款于同年9月15日前还清。担心陈某不还钱,刘先生还让其找了个担保人,在借据“保人”项下签名,但当时并没有约定如何担保和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时间。
这笔借款一直拖到2009年都没有还。刘先生多次催要没有结果,后来就根本找不到对方了,他只得在2009年12月28日诉至法院,要求陈某归还借款1.6万元。“不是还有担保人么,这笔钱应该能要回来。”刘先生已经打算好了,要求陈某的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替陈某还钱。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未按约定偿还刘先生借款,应该还钱。由于没有约定担保期间,依照法律规定,担保期间应该为1.6万元还款期限满后六个月。刘先生不能提供证据证实在保证期间内向担保人要过钱,担保人就不用替陈某还这笔钱。据此,今年7月19日,法院判决陈某偿还刘先生借款1.6万元及利息,驳回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陈某没有还钱,刘先生无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陈某还是下落不明。”27日,法院执行局法官告诉记者,陈某找不到,担保人已经没有了担保责任,刘先生的钱可能要“打水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