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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调查
民间借贷屡现“过期”积案
担保责任“保质期”六个月,最好事先约定
  • 2010年09月28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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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9月27日讯(记者 张 )27日,记者了解到,担保人担保责任的有效期,往往在民间借贷中被忽略,导致一些市民借出的钱很难要回。

    “有了担保人还拿不到钱,真有点‘冤枉’。”27日,负责处理刘先生借贷纠纷执行案的一位执行法官告诉记者,像刘先生碰到的这种情况,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屡见不鲜。市民们为了防止借出的钱“打水漂”,有时候不能不“厚着脸皮”要求对方找个担保人。可是,他们事后却忽略掉了担保人也有“保质期”,一直以为担保人在,就可以“高枕无忧”。“其实一旦担保‘过期’,担保责任也就解除了。”

    记者从潍坊一些县市区法院了解到,这种情况时有出现。奎文法院一位民庭法官告诉记者,如果民间借贷当事人双方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方式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就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没有约定保证期,又没有及时向保证人索要借款,要不回钱的事情确有发生。”一位执行法官说,这些案件往往成了“难咬的”执行积案。如果借款人没钱或失去联系,这笔钱要回的时间将遥遥无期。法官提醒市民,民间借贷越来越多,提供保证已经成为借贷中非常重要的一环,要维护自己的权益,应当对担保约定得细致一些,最好请律师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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