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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渠道筹集房源 照顾“夹心层”家庭 拖欠租金从工资中扣
推广公租房将遵循三原则
  • 2010年09月30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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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烟台保障性住房项目顺利推进(资料片)。

    本报记者苗华茂

    多渠道筹集房源

    烟台市住建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办法》的要求,烟台市将来推广公租房建设,其房源可以是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建设和筹集。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则主要以配建为主,也可相对集中建设。

    像开发区这样外来务工人员比较集中的工业园区和产业园区,政府会根据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并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政府批准,还可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优先向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但不得出售。

    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既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新建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鼓励机构和个人将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存量住房向政府审定的公共租赁住房对象出租。

    主要照顾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根据全省的统一要求,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及新就业职工中的住房困难群体,也就是百姓常说的“夹心层”。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的收入线标准、家庭财产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政府会根据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结合城市经济发展水平、住房价格水平合理确定。

    符合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和个人,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但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或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和个人不得申请。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只可以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政府会统筹考虑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并会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人(包括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机构)应当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5年。租赁合同应当写明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租赁期限、物业服务费缴纳、退出约定、违约责任等事项。

    拖欠租金将从工资中划扣

    烟台市住建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按时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不得转借、转租、闲置,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及其他费用的,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承租人在购买、受赠、继承或租赁其他住房后,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满后仍需继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提出申请。经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复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确定配租资格,续签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满未提出续租申请,或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时限内退出;暂不能退出的,要提高租金水平。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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