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9月29日讯(记者刘玉彩)养老保险“跟着人走”,农民工缴够15年就可拿养老金,记者从青岛市人社局获悉,从10月1日起,《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将正式施行,职工跨省或跨市工作,个人和单位缴纳的保险金将跟着工作关系转移,不论职工在哪里工作,养老保险都能顺利转移接续,以往缴费一点也不会损失。
“从下月起,养老保险将跟着工作转移,此前不转移保险费不会影响退休待遇。”青岛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新政与以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相比,参保人转移养老保险时不仅可转走个人账户部分,统筹基金(即单位缴费部分)也可以转移,有利于参保人在领取待遇时获得较高的金额,“以前职工跨省换工作后,只能转移养老保险的关系,保险费不能动,而且只能接续个人缴纳的保险费”。
据了解,在转移统筹基金(单位缴费)时,统一按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的12%的总和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时,1998年1月1日之前的,按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转移,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含本息)转移,2006年1月1日之后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含本息)转移。
另外,如果职工此前跨省换了工作,也会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最终工作地点,虽然保险费没跟着过来,但不影响以后的待遇。“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不能继续缴费的,社保机构将为其保留养老保险关系,包括个人账户和全部缴费记录,并计算利息,继续缴费可累计计算缴费年限。”该负责人表示,如果累计缴费达到15年,达到退休年龄时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果不再返城就业,个人账户和缴费记录也都有效,将根据实际情况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虽然农民工在城镇参加的职工养老保险和新农保接续政策尚未出台,但他们缴纳的费用是绝对不会丢失的。”该负责人说。
青岛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说,省内跨市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待遇条件时,不一定都在工作地领养老金。如果养老保险关系(工作城市)在户籍所在地,可在当地领养老金;若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如果能满足已经在工作地缴费满10年,则可享受工作城市的养老保险待遇;若缴费不满10年,要将其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手续领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