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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社会保险稽查办法》今起实施
阻碍社保稽查将受处罚
  • 2010年10月01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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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9月30日讯(记者于健 刘玉彩)以前,企业不给职工办养老保险,社保稽查部门只能催其补交欠费,这还得企业配合。10月1日起,青岛市社保稽查开始执行新规,企业再不让社保稽查执法人员进门,将有可能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严重的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9月30日,《青岛市社会保险稽查办法》经市政府批准,并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规范了社会保险稽查机构对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进行稽查的规定。

    根据办法规定,社会保险稽查内容包括:社会保险登记、变更、验证和注销情况;社会保险费申报和代扣代缴情况;职工人数、工资基数、财务状况和缴费能力等情况;社会保险费缴纳和缴费费率执行情况;社会保险费欠缴、补缴计划制定落实情况;各类社会保险协议定点单位执行社会保险政策及管理规定情况;参保人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条件、项目、标准等情况,是否存在重复享受、冒领和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等行为;社会保险基金筹集、支付、管理、运营等情况。

    办法规定,社会保险稽查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其依法行使职权。稽查中发现被稽查单位或个人有违法行为的,由社会保险稽查机构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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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碍社保稽查将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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