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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酒”茅台商标惹争议
德州茅台销售未受影响
  • 2010年10月13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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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0月12日讯(记者 徐乐静)11日,红网上出现了一条《“国酒”茅台涉嫌虚假宣传,我要让茅台还消费者一元钱》的帖子,直指“国酒茅台”是无效商标,此事引起网友和媒体的关注。12日,记者调查德州市茅台销售市场发现,53度飞天茅台仍十分畅销,并未受到影响。

    12日,记者从网上了解到,湖南金凯华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德文在红网上发了一条《“国酒”茅台涉嫌虚假宣传,我要让茅台还消费者一元钱》的帖子,“茅台酒在广告宣传上自封为国酒,从而价格连续飙升,这种虚假宣传,让消费者多掏不少钱。”他认为,茅台酒应向消费者道歉。

    下午,记者走访了市区几家超市和酒行发现,营业员在给记者推销茅台酒时都将它称为“国酒茅台”。另外,记者在一超市里看到,摆放茅台的货架上贴了一行宣传语“国酒茅台,玉液之冠”。而在茅台酒瓶上,也贴了“国酒茅台”四个大字。

    针对“国酒茅台”是否是虚假商标一事,记者采访了德州市工商局,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通过国家注册申请的商标应该有圆圈当中带“R”字母的标志。“国酒茅台”是虚假商标还是宣传语,需要进一步调查,暂时不能确定其是否欺骗消费者。

    “茅台酒有很多年历史了,我还是比较相信它。”正在货架旁挑选白酒的张先生告诉记者,他平时买茅台酒的时候经常听营业员介绍说是“国酒”,也不清楚这是个商标,还是宣传。但是张先生表示,自己喝茅台酒有些年了,还是比较相信这个牌子。

    记者从德州市茅台专卖店了解到,虚假商标一事并没有影响德州市茅台的销售,目前茅台酒仍在畅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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