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0月13日讯(记者杨金涛通讯员贾通洲王研)10年前被消协评为推荐产品,10年后仍在商品包装上标注“消协推荐产品”字样,德州市一家矿泉水厂此举已构成虚假宣传,对消费者产生误导,同时也侵犯了消保委的名誉权。
近日,市民李先生在超市选购矿泉水时看到某品牌的外包装上标有“消协推荐产品”字样,对此产生疑问,遂向德州市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咨询投诉。
接到投诉后,德州市消保委会同执法部门对该矿泉水的生产厂家展开调查,发现该公司产品曾在2000年被德州市消协评为推荐产品,但是此后未向德州市消保委提交过任何法定部门的质量检验更新材料,并且市消保委早已经停止该项目的评比活动。
据执法人员介绍,目前,该企业仍在商品包装上标注“消协推荐”字样,已构成虚假宣传,对消费者产生误导,同时也侵犯了消保委的名誉权。随即,执法人员依法没收了该企业的“消协推荐产品”证书及牌匾,并责令该企业销毁库存包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另外,为防止其他社会组织、团体和单位打着消费者协会的旗号推荐商品和服务,近年来,各级消费者协会从未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不要盲目轻信产品广告上的“消协推荐产品”字样,如发现标有“消协推荐产品”字样的产品要及时向消保委举报,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以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贵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