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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岁少年驾车追尾致人伤残
法院判决其负事故主要责任,民事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
  • 2010年10月19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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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梁山10月18日热线消息(记者 岳茵茵 通讯员 张岩岩毛庆凯)14岁的李刚(化名)驾驶三轮摩托车拉载两名同学,行驶中与一拖拉机追尾,造成李刚的同学九级伤残。梁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刚负事故主要责任,拖拉机司机左鹏(化名)负次要责任。

    2009年9月28日,李刚驾驶三轮摩托车和同学王强一起去接同学,路上遇到李明,在李明的央求下搭载其一同前行o为能尽快接到同学,李刚加大油门,当行至梁山县韩垓镇某加油站东时与一辆拖拉机发生追尾,造成李刚、王强轻伤,李明重伤,经法医鉴定属九级伤残,需要长期的后续治疗。经交通部门认定,李刚违规驾驶,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李刚与被告左鹏应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根据本案的事实和相关法律,以被告李刚承担70%、被告左鹏承担30%为宜o被告李刚系未成年人,其民事责任依法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

    审理法官潘世课认为,未成年人无证驾驶车辆引发的交通肇事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对道路交通安全构成极大的隐患。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年龄不满18周岁没有申领驾照资格,不允许驾驶机动车辆,有些父母却放任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无证驾车上路,酿成交通事故。提醒广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要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并制止未成年孩子无证驾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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