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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贼拒捕伤警罪名由“偷”变“抢”
  • 2010年10月19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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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宁10月18日讯(记者晋森 通讯员 唐秀利)—男子盗窃电动车时被警察当场发现,并在被抓过程中激烈反抗,咬伤了警察的手指。近日,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年,并处罚金—万元。

    今年1月12日晚,王某与同伙屈某在市中区太白路冠芝林手机卖场二店门口,偷了—辆上海百乐牌电动车,两人正准备离开时,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民警发现两人,并将其当场抓获。在抓捕王某的过程中,王某为抗拒抓捕将—名巡逻队员的右手拇指咬伤,伤情经鉴定为轻微伤。法院—审后认为,王某盗窃他人财物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他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转化成抢劫罪,于是按抢劫罪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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