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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酒店洗澡时摔伤
邹城消协:酒店应赔付6000元
  • 2010年10月20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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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宁10月19日热线消息(记者 李倩 通讯员 黄玉成)消费者在酒店洗澡被摔伤,而酒店方表示,因消费者未使用防滑设施而造成的事故,酒店不同意赔偿。19日,邹城市消协调解了这样一起纠纷,酒店赔偿消费者医疗费等损失共计6000元。

    2日,北京的赵先生在邹城一宾馆住宿,当晚赵先生老伴在宾馆赤脚淋浴时,因地面湿滑突然摔倒,将手腕和腿部磕伤。事后,酒店将赵先生的老伴送往医院,做了简单包扎并对手腕骨折处打了石膏,赵先生付了170多元费用。

    酒店方称,未配备的一次性拖鞋不是用来洗澡的,表示可以赔偿当事人打石膏的费用,但不同意再进行赔偿。邹城市消协周主任表示,由于酒店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该对当事人进行赔偿,经调解,酒店同意赔偿消费者医疗费等损失共计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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