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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欲将临时建筑管理纳入地方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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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0年10月21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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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0月20日讯(记者 于健)因建设施工、公共服务需要建设临时建筑,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历史城区和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20日,青岛市就拟出台的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征求意见,临时建筑管理欲纳入地方立法。

    20日上午,在青岛政务网上,《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征求意见稿)开始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与原城市规划条例不同的是,新条例对临时建筑管理予以关注。规定,临时建筑的建设应当严格控制。因建设施工、公共服务需要建设临时性建筑的,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其他临时性建筑建设,不予批准。一般城区及村庄规划区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不超过二年;历史城区和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临时建筑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可以延长使用期限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筑应当按照批准的方案建设,按照批准的功能使用。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临时建筑的使用功能,不得擅自转让或者租赁。此前,对临时建筑的管理未曾纳入地方立法。

    据青岛市政府法制办有关人士介绍,拟出台的《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是个新的地方性法规,是在2000年实行的《青岛市城市规划条例》和《青岛市村镇规划条例》、2003年实行的《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形成的。此前三个文件有的是地方性法规,有的是政府规章,这次统一为地方性法规。新条例一旦实施,此前3个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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