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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重申新闻记者必须持有效记者证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
公告
  • 2010年10月21日 作者:
  • 【PDF版】

    新闻记者证是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工作必须持有的唯一有效合法证件,是国家新闻出版法律法规赋予的责任和义务。新闻记者的新闻采访活动,必须坚持持有效记者证上岗的制度。

    新闻记者与新闻单位的经营人员必须严格落实分岗工作的原则。新闻记者不得从事拉广告、报刊征订、商品推销等各种利用记者身份开展的经营行为。更不得以记者身份用新闻采访、帮发新闻稿,要挟曝光等手段,强拉广告或索要财物的现象发生。媒体单位经营人员也不得以新闻记者身份从事新闻采访活动。

    记者站是新闻媒体单位为方便新闻采编、组稿、通联等新闻业务开展而设立的新闻机构。不是一级法人单位,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因此记者站只能从事新闻采编等有关的新闻业务活动,不得从事任何经营性行为。

    为便于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特发此公告。

    泰安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接受监督电话:A:12318B:0538一6991253

    泰安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二零一零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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