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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前,父母离婚将房子赠与8岁儿子;10年后,儿子起诉要让母亲离开“自己”的家
儿子赶母亲离开被判败诉
  • 2010年10月22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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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0月21日讯(见习记者 王斌 通讯员 司炜)近日东营市东营区法院受理了一起亲生子起诉生母,要求母亲搬出其名下房屋一案,法院认为原告的要求违背法理,判决其败诉,其母可继续居住。

    十年前,李女士与丈夫协议离婚,约定将夫妻双方共有的房屋赠与当时八岁的儿子毛毛,李女士可以在该房屋内居住至毛毛年满十八岁。转眼十年过去了,成年后的毛毛根据法律规定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取得了房屋所有权。此后,毛毛多次要求李女士搬出房屋但遭到了拒绝,最终将李女士告上了法庭。

    东营区法院审理查明,父母离婚后,毛毛判给父亲抚养。此后十年毛毛一直与奶奶生活,作为母亲的李女士为儿子幸福考虑一直未再婚。目前李女士无收入、无住所,且体弱多病、生活困难。李女士认为,毛毛作为她的亲生儿子,不但不帮助母亲,反而要让母亲“无家可归”,她表示难以接受。毛毛则认为,他已满十八周岁,依据法律和离婚协议书的规定已经取得了合法的房屋所有权,房屋理应由自己进行支配,所以要求母亲搬出是合理并且合法的。

    法院认为,虽然毛毛依法取得了房屋所有权,但在母亲无固定收入,需要人照顾的情况下也应当履行赡养义务。允许母亲在房屋内居住也可以视为赡养的一种方式。若令李女士搬出房屋,极有可能导致其无家可归,也有悖于社会风俗与伦理道德。东营区法院因此判决毛毛败诉,李女士可以继续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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