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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农民工工资?逐出青岛!
青岛将立法保障农民工权益
  • 2010年10月22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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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0月21日讯(记者 宋珊珊)拖欠的工程款追回要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无论是施工方和发包方都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否则企业将被重罚,甚至逐出青岛市场。21日,《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农民工工资发放有望立法保障。

    21日,青岛市出台《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地方立法的方式规范建筑工程管理,保障农民工的权益。根据征求意见稿要求,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用工制度,实行全员劳动合同管理和实名制管理,依法发放务工人员工资。建设单位也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施工企业及时发放务工人员工资并监督其实施。

    征求意见稿规定,工程承包单位追回的拖欠工程款应当优先用于支付被拖欠的务工人员工资。为了避免各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意见稿还专门增加了垫付工资的条款。因发包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与承包单位结清工程款,致使承包单位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由发包单位先行垫付,垫付的工资额以拖欠的工程款总额为限。

    同时,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发生劳资纠纷时,施工企业应当主动与务工人员协商解决,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参与调解;调解无效的,纠纷双方应当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如果发包单位拖欠工程款,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还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外地企业情节严重的,可以清出本市建筑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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