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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主任签单40张 供职学院坚决不认账
海鲜楼法庭讨要万元吃喝费
  • 2010年10月25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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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0月24日讯(通讯员 曾宪权 吕佼 记者 赵壁) 青岛某职业专修学院的招生主任在学院签约的海鲜楼签单40次,金额达到万余元。然而饭店去学院结账时,学院却不认账。万余元饭费没人埋单,海鲜楼无奈之下将双方一起告上法院。近日,法院终审判决,由招生主任自己负担费用。

    2007年4月,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江一路的一家海鲜楼与青岛某职业专修学院签订消费协议书,约定凡是该学院在海鲜楼餐饮消费可以用餐挂账,月结账消费的所有菜金8.8折优惠。

    2007年1月至2008年7月期间,该学院招生主任张某多次在海鲜楼就餐,先后在海鲜楼开具的40张“点菜单”上签单挂账,共计餐费16152元。然而海鲜楼方面按照约定的时间,到学院结账时,学院却表示张某没有跟学校签订劳动合同,不是学院的员工,顶多有合作关系,他个人消费不能在学院报销。而张某认为自己签单是在担任该学院招生主任期间,是为了工作进行的职务行为,而且事前或者事后取得了学院方面的同意,统一入学院的账目管理,认为这些费用理应由学院负担。

    学院和签单的张某都不肯付账,海鲜楼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将双方全都列为被告。因张某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他在该学院工作并取得签单的权利,黄岛法院一审判决由张某个人负担饭费。张某不服上诉到青岛中院。

    青岛中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张某在海鲜楼签单消费的行为是否是经过该学院的授权的职务行为。法院经审理认定,张某在该学院担任过招生主任,但该学院称并未授权张某签单消费。张某在餐馆消费的行为无法区分系个人消费还是履行职务行为情况下的消费,而且张某没有充分证据证实自己有签单挂账权利,法院无法认定张某签单消费的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因此判决张某自己承担所欠海鲜楼的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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