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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供热计量有了“硬杠杠”
本报为您详解供热计量新规
  • 2010年10月25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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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姓盼新规实施能带来“公平供暖”。

    ▲通过可控阀门,取暖用户可对供热量进行调节。

    供热计量怎么算?这个供热的热点问题有了答案。10月22日,临沂市出台《供热计量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供热计量的建设及收费等相关问题的答案。供热计量收费实行两部制计费办法,即对按用热量计费的用户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热价。

    计费:“固定基本价”十“浮动计量价”

    针对大家关心的计费问题,办法表示,供热计量将收费实行两部制计费办法,即对按用热量计费的用户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热价。基本热价占总热价的30%—60%。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并颁布实施。

    实行供热计量的热用户应在每年的11月1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用热申请,并按现行采暖价格和用热面积向供热单位一次性预交采暖费;需停止供热的用户应于每年的10月2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同时需交纳基本用热费,费用不超过现行热费的10%。

    供热单位于5月30日前对预交的供热费用按照计量收费额同用户进行结算,在结算热费时,对居民用户实行“多退少不补”,计量收费完善后,热费结算实行“多退少补”,“多退少不补”是按供热计量收费高于按面积收费的部分不再向用户收取,低于按面积收费的部分退还给用户;对非居民用户实行“多退少补”,即按供热计量收费低于按面积收费的部分退还给用户,高于按面积收费的部分予以补交,补交费用最多不超过预交热费的10%。

    热用户如对热能表的准确性有异议时,可向供热单位反映,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申请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或者委托具有检测能力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仲裁检定。

    管理:居民不得私自拆卸热能表

    实施供热计量后用户可自行调控室温,在长时间温控阀开启到最大程度室温达不到规定标准,用户可按照《临沂市供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投诉处理。因供热单位原因未按期供热的,供热单位按照实际未供热天数扣减用户的固定热费。

    办法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拆除、迁移供热计量设施。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动的,需经供热单位同意,由供热企业聘请有资质的专业单位施工,相关费用由申请单位或个人承担。

    供热计量装置生产、销售企业必须承诺对安装和使用的热计量装置在9年内、温控装置在15年内实行保修包换和终生维修。热计量装置和温控装置使用期限届满时,由供热单位组织换装。

    建设:硬件不达标准可不予供热

    据了解,该办法适用于本市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和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经济开发区、临沂临港产业区的供热计量管理工作。

    实施供热计量的建筑应按照规定标准设计,居住建筑应达到65%的节能标准,公共建筑应达到50%的节能标准;配套建设的换热站和管网等相关装置要齐全。

    建设单位应当与供热企业签订供热计量装置和温控装置购置安装合同,由供热企业负责供热计量装置和温控装置的购置、安装、检定、维护管理等。

    供热计量装置和温控装置的购置、安装、检定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一并交给供热企业,纳入房屋建造成本。

    新建建筑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等供热设施必须达到相关技术标准,供热计量器具须经首次检定合格,并纳入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对未达到供热计量标准、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市建设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备案,供热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不予并网供热。

    本报记者 田慧 本报通讯员 李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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