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近日,国家版权局发布公告,公布了《电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使用费收取标准》。2011年1月1日起,国内网吧、长途客车等各类交通工具播放电影,将向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缴纳一定版权费。
按照收费标准,网吧每天的使用费用为:电脑总量x网吧每小时收取费用x7.5%。
吉林省长春市的网吧每小时上网费多数是3元,按此计算,一个拥有50台电脑的中小型网吧,每年的电影版权费要4000多元。“现在我们用‘乐吧’这样的软件下载电影,不管多少台电脑,每年只要1000多元。如果按此标准收费,电脑越多的网吧越吃亏。”长春市隆礼路上一家大型网吧的负责人对记者说。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对于网吧、长途大巴等播放电影缴纳电影著作权使用费一事,不同的利益主体反应大不相同。
其中,网吧业主和一些网友反应最为强烈。记者采访多家网吧老板时他们均称,收取一定的使用费是应该的,但是这个收费标准过高。
面对运营成本的上涨,一些人担心会转嫁到消费者头上。刚刚走出校园一年的市民张明说:“这个不合理,一般上网吧的人都是回家不方便的,或者是学生,去网吧看个电影还得另交钱,本来想少消费地放松一下,但要是上一天的网还那么贵,就不想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