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宁10月25日讯(记者晋森 通讯员 唐秀利)济宁市民周某因欠费家中遭遇停水,待其交齐所欠的水费后,又被告知要收取25元的复装费,周某认为不合理,将水务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停止收取复装费,并返还水务公司向自己及其他用户收取的复装费,近日,济宁市中区法院依法驳回了周某的诉讼请求。
今年6月,周某准备洗澡时发现自来水停水了,后打电话得知因欠费停水。第二天,周某去水务公司交纳了所欠水费,被告之还要交纳25元的复装费。周某认为水务公司严重侵害了用户的合法权益,因此将水务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停止收取复装费25元,并返还已向周某及其他用户收取的复装费。
水务公司称,收取复装费针对不特定的人,而周某诉求的不仅仅是自己获得返还,而是要求这种制度的改变,属于公益诉求,另外水务公司已经当庭解决了对周某收取的25元复装费问题,对周某要求停止收取复装费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至于向其他用户收取的复装费,因与周某没有利害关系,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该请求应依法予以驳回。另外,周某和供水公司签订了供用水服务协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中规定因欠费被终止供水要求复装的,应当缴纳欠费和复装费等费用。
济宁市中区法院一审后认为,周某要求水务公司返还25元复装费用,双方当庭履行完毕,予以准许。周某要求水务公司返还向其他用户收取的复装费用,因周某不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周某要求水务公司停止收取复装费的问题,因双方于2010年6月25日签订了供用水服务协议,对此进行了约定,约定内容今后履行与否,可另行处理。因此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