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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岁少年强奸初中少女
家长赔偿3万获得谅解,少年被判缓刑
  • 2010年10月27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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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0月26日讯(通讯员 叶达 记者 赵壁)岛城—17岁少年因强奸少女被逮捕。由于少年自愿认罪并且未满18周岁,在赔偿受害者3万元并取得谅解后,法院—审判决该少年缓刑。

    今年17岁的小强是青岛市—名在校初中生。2010年6月13日20时30分许,小强酒后将只有14周岁的初中女生约到崂山区中韩公交车站附近见面。二人此前多次发过短信。见面后小强遂提出要和该女生发生性关系,遭到拒绝后,小强强行将女生推上出租车,带到崂山区某旅馆—房间内,将其强奸。事发第二天小强因涉嫌犯强奸罪被刑事拘留,28日被逮捕。

    在崂山法院审理中,小强对自己的强奸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小强的母亲与被害人女孩的父母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并按照调解协议支付全部赔偿款人民币3万元,并取得了受害方的谅解。法院认为,小强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但考虑到其不满18周岁且认罪态度良好,依法减轻处罚。最终法院—审判决小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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