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0月28日讯(记者于健崇真)农民参加“医保”,筹资标准逐年提高,住院报销比例有望达到60%。28日,青岛市14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青岛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条例(草案)》。为新农合进行地方立法,青岛在全国地级市中首开先河。
青岛市卫生局局长曹勇介绍说,青岛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于2003年开始在全市推开,到2010年,全市共有449万余人参加,筹资标准达到每人每年150元以上,住院平均补偿比例达到47.5%,农民的经济负担得到减轻。但新农合的发展过程中也存在诸多问题,筹资标准偏低,尚未建立起稳定的筹资长效机制,以及对定点医院的监管缺乏力度,参合农民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等。
为了提高农村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条例(草案)》提出新农合医疗基金的筹资额度和筹资比例,以及报销比例。新农合医疗基金实行政府补助、个人缴费、集体扶持相结合的筹资方法,政府补助资金由市、区(市)两级财政按—定比例分担;参合农民每人每年缴费不低于筹资标准的20%。新农合医疗基金筹集标准应逐年提高,至2012年,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250元的标准。
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设起付线。起付线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按比例予以补偿,平均补偿比例不得低于60%。
《条例(草案)》提出,参合农民在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基金支付范围内的门诊费用,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补偿;特殊病种的门诊费用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补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偿比例应当明显高于其他医疗机构。新农合医疗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应当达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
为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条例(草案)》还提出,对提供新农合服务的医疗机构实行定点制度,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有效期为二年,期满应当重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