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0月28日热线消息(通讯员 曾宪权 吕佼 记者 赵壁) 青岛某精密金属有限公司职工张巧巧(化名)在公司工作了6年多,却因为弟弟跟车间主任发生争执遭到“连坐”,一起被公司开除。公司和姐弟二人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张巧巧从2002年4月22日到青岛某精密金属有限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10月7日,张巧巧的弟弟与车间主任发生争执,公司将张巧巧和弟弟一起开除了。公司将张巧巧开除后,未支付任何报酬。
2009年1月,张巧巧向莱西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莱西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7月30日作出仲裁,裁决当事公司支付张巧巧赔偿金19539元、一次性生活补助费2010元、双倍工资差额12507.72元,并补缴2008年1月至10月的养老和医疗保险费。公司方面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莱西法院认为,张巧巧与公司之间成立事实劳动关系的事实清楚,张巧巧请求某公司支付2008年2月至2008年10月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予以支持,但其请求的数额过高部分,不予支持。另据相关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公司未提供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莱西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张巧巧2008年2月至2008年10月期间的双倍工资12162.2元,赔偿金19539元。
宣判后,公司不服判决,向青岛中院提出上诉,拒绝支付张巧巧双倍工资,而且声称没有将张巧巧开除。青岛中院认为,原审并无不当,双方未提交新证据,依法判决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