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赵壁 本报通讯员 刘素虹 匡德富
一辆轿车撞上电动车,致一死一伤。肇事司机酒后驾车负全责,面对358000元的赔偿金无能为力。胶州法院进行刑事附带民事调解,肇事司机首次支付71000元,剩下的部分由肇事司机分期付款,十年还清。而车主承担的赔偿金额也分两次付清。
酒驾致一死一伤
2009年5月3日晚,胶州市民姚某酒后驾驶鲁BVXXXX轿车,沿着扬州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车行驶到与常州路交叉的路口时,市民王某正推这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横过扬州路,电动车后座上还坐着一人。姚某开的轿车与王某推着的电动车相撞。王某被撞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电动车后座上的人受轻微伤。
经胶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认定,姚某酒后驾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肇事轿车是姚某从他的一个开出租车行的朋友陈某处借得,登记车主是陈某。事发后处理事故的民警将肇事的桑塔纳轿车查扣。
受害人家属巨额索赔
当年5月19日,胶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姚某犯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车祸中死亡的王某的父母妻儿共四人同时向肇事司机姚某和车主陈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损害赔偿,请求赔偿金额高达八九十万元。
在案发后肇事司机姚某的家属主动赔偿了死者王某家属四人几千元的损失。办案法官找到被刑事拘留的姚某了解情况时,姚某称自己家庭困难,虽然有心赔偿,但几十万元的赔偿金根本赔不起。而车主方面虽然也承担一定赔偿责任,但是主要责任在姚某,应该由姚某赔偿。
赔偿金十年还清
历经主审法官多次调解,2009年9月14日终于促成司机姚某和车主陈某与受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姚某赔偿受害人家属死亡补偿费、丧葬费等共计358000元,在调解生效时给付71000元,余款287000元从调解生效之日起,十年内付清。车主陈某赔偿死亡补偿费、丧葬费等共计125000元,在调解生效时给付85000元,余款40000元在六个月内分二次付清。
姚某、陈某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122000元,用车辆交强险支付,差额部分由姚某、陈某于调解生效后二个月内补齐。
肇事司机被判缓刑
在征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的前提下,胶州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从轻判处肇事司机姚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四年。执行缓刑,姚某可以正常参加工作赚钱,更好地按照判决,履行分期赔偿受害者家属的赔偿金。
据介绍,为了让受害者家属得到实质性的赔偿,胶州法院提前介入,对车主陈某所有的11辆车辆采取了保全措施,动员姚某所在单位付给被害人亲属部分救助款,并将姚某的实际情况告知被害人近亲属,让他们放弃过高的赔偿要求。同时,促使姚某积极赔付被害人亲属,从而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针对肇事司机短时间内无法办理保险理赔的情况,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尝试在交通肇事案件调解过程中将肇事车辆的交强险保险费作为债权,直接转移给被害人亲属,进一步减轻了姚某的赔偿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