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0月31日讯(记者 娄雅哲 付茜)“没注册,怎么有资格收取垃圾处理费?还这么贵!”站前小区业主反映,小区物业公司没有注册,不具备收取垃圾处理费的资格,且价格过高。后经过市房管局物业管理科工作人员调解,物业公司同意降低垃圾处理费价格,并在近期去房管局注册。
据站前小区业主刘先生介绍,他所在小区属于旧村改造房,一半居民是原村居民,另一半则是邮政局员工及其他购房业主。小区本来没有物业公司,一年半以前由普村居委组织成立了一家物业公司,但该物业公司并没有去房管部门注册,无管理资质。
“几天前,物业在小区内贴出通知要求业主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按3元/人/月、每户3人收取,而原村居民不必缴纳此费用。”刘先生称,收费过高且不符合《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他拒绝交付。
站前小区物业的杨经理表示,他们确实没有在房管局注册备案,因为不懂规定,一直不知道应该办什么手续。收取垃圾处理费是普村居委下发的通知,他们只是代收,没有制定价格。
临沂市房管局物业管理科的王科长称,按照临沂市物价局的规定,城市居民及城市暂住人口应该按照3元/人/月的标准收取,低保为1元/人/月,儿童、在校学生、残疾人免收垃圾处理费。“站前小区收取垃圾处理费按照每户3人的标准收取,有点高。”王科长说。
同时王科长建议,站前小区物业公司应当到房产局注册,定期公布账目,告知业主收取的物业费用在哪些方面。同时,物业公司应当与业主签订协议,并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同意后再收取各项费用。
经过市房产局物业管理科王科长的调解,站前小区物业公司同意按照每户2人的标准收取垃圾处理费,对孤寡老人、儿童、在校学生、残疾人免除费用,并将在近期去房管局注册登记,已交3人费用的住户尽快到物业办公室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