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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售假纪念币 将依刑法定罪
高法相关司法解释施行
  • 2010年11月05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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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威海11月4日讯(记者 冯琳 通讯员魏宏革 陶莉)记者从中国人民银行威海市中心支行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于今年11月3日起施行,其中明确规定将“制售假贵金属纪念币”列入假币犯罪打击对象。

    《解释二》第四条规定,“以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为对象的假币犯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至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假普通纪念币犯罪的数额,以面额计算;假贵金属纪念币犯罪的数额,以贵金属纪念币的初始发售价格计算”。

    按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中国人民银行威海市中心支行货币金银科黄人树科长表示,目前威海市内假贵金属纪念币虽然不普遍,但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金银纪念币里混杂了少数假币,望市民注意鉴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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