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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保障性租赁住房降低门槛
新就业人员可申请公租房
  • 2010年11月05日 作者:
  • 【PDF版】

    本报记者刘守善

    为完善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体系,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多渠道解决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特定对象住房需求,11月1日,《济宁市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出台,对城区范围内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配租、管理进行规范。

    《办法》中除对廉租房降低申请门槛外,还首次提出了允许新就业人员等特定对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同时进—步规范了低收入、中等以下收入人群的申请程序。

    名词解释

    保障性租赁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济宁市人民政府、市中区人民政府、任城区人民政府和济宁高新区管委会、济宁北湖新区管委会投资建设,或提供优惠政策由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建设,限定建设标准、租赁对象和租金标准,面向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特定对象出租的住房。

    廉租房面积不超50平方米

    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应。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公共租赁住房规定的,纳入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

    《办法》要求,建设廉租住房单套套内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下,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套内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其建筑面积按照国家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执行。另外,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所有权归出资人所有,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不得出售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保障性租赁性质。

    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程序一致,通过受理、核实、初审、复审、核准、轮候、配租,实现住房需求。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按照保障性租赁住房合同约定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采用提供虚假户籍,隐瞒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等方式骗取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将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转借或转租、转让、改变租住用途以及与其他承租人调换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包括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的廉租住房内居住的,连续3个月(包括3个月)以上未在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内居住的,连续6个月未按期足额缴纳房租的,购买、受赠、继承其他住房的。

    廉租房孤寡老人优先配租

    廉租住房主要供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的家庭申请,申请廉租房应以家庭为单位,以一名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已婚申请人与父母共同生活的,按分户对待。申请人与其配偶或子女不在同一个家庭户口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共同申请人。年满35周岁未婚、丧偶、离异且不带子女的,可作为单身申请人。

    申请廉租房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城区城镇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五年以上,其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城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即16978x60%=10186.8元),其家庭财产总额低于城区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无私有住房,或虽有私有住房,其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另外,《办法》还对孤寡老人、重度残疾人,无劳动能力的大病患者等特殊人群给以优先配租。

    而按照济宁市2009年公布的相关通告,申请廉租住房租赁除具备: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5%以下的家庭,即8589元(15617元x55%)以下外,还应符合孤寡老人、重度残疾人、大病患者、低保户等条件之一。据此对比,廉租房的申请门槛明显降低。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租住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家庭成员至少有1人为城区常住户口,并居住2年以上,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城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在城区无私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等条件。

    引进人才可申请公租房

    除了社会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办法》中首次提到了特定对象也可申请。“特定对象是指济宁市引进的人才、新就业的人员和调入城区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引进人才是指按照市委、市政府引进人才规定引进的人员,这些人也可以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济宁市房管局副局长刘扬水告诉记者,这是济宁市吸引人才的一项举措,让这些人才有房可居,解决部分后顾之忧,能更多地激发工作热情,为济宁市的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更多力量。

    新就业人员租住市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具有城区常住户口,具有全日制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已与城区用人单位依法签订一定年限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已办理公务员录(聘)用手续,本人及父母在城区无私有住房并未租住公房,引进的人才和调入城区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凭用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申请租住市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特定对象申请租住市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书、身份证、劳动(聘用)合同、公务员录(聘)用或调入手续,新就业人员还应提交普通高等院校毕业证书和住房证明材料,引进的人才还应提交符合市委、市政府引进人才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特定对象申请应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机构提出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由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办理申请手续,然后通过审查、登记,才能配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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