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柳斌
又到了交供暖费的日子,杜先生对2009年-2010年度的供热还心存不满。“家里暖气温度经常不达标,不能再这样下去了。”10月16日,杜先生到供热公司进行登记,希望能拿回供热退费,为自己过的“冷冬”讨个说法。
几天后,杜先生得到答复,退费按照全年暖气费总额的10%返还给住户。这让杜先生感到很吃惊。“供暖合同上写着退热费的返还规定,为什么不按照合同来履行?”
据了解,杜先生和供热公司早在2002年就签订了住宅楼用热合同,合同规定:住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要求测温时,供热公司应在15天内测温三次,首次测温应在24小时内完成,测温结果三次全部不达标的,退还住户提出测温之日起至经整改达到温度标准期间的相关房间的热费。3次测温有一次不达标,按照上述约定退还相关房间1/3的热费,有2次不达标,按上述预定退还相关房间2/3的热费。供热公司无正当理由预期未完成测温,缺一次,视为温度不达标一次。
杜先生于2010年1月10日拨打了供热公司的电话,工作人员当天上门进行了测温,结果显示,卧室温度和客厅温度均低于规定供热温度。供热公司之后未再次对杜先生家的温度进行检测。
该供热公司的客服电话人员告诉介绍说,杜先生室内温度只测量过一次,测量温度低于规定温度1度,按照全额费用的10%返还热费,已经算很高了,退还的费用为129.14元。
杜先生家是2002年通的暖气,据介绍,2003年温度开始不达标。经过供暖公司的检测,室内温度没有达到合同规定。2004年供暖时,杜先生得到供热公司答复,承诺按照10%的标准退热费。杜先生对此感到无法理解,几次交涉遭拒后,不得以把供热公司法人代表告上芝罘区法院。
“法庭上用了不到30秒,供热公司承诺按照合同返还热费。”供热公司赔偿杜先生各种费用360余元。
对于这一次供暖费用的返还,杜先生表示,如果不按照合同要求返还费用,将继续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