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1月7日讯(记者 管慧晓 通讯员 柳海丽)向消费者收取的定金占到了商品价格的四成,而自己违约金额却只占两成,一商家竟制定这样的利己合同,近日双方在发生纠纷时被工商人员发现。
11月初,青岛市民王先生到市北某家具城购买了一张床,价格4500多元。经销商告诉他,只要预付1800元的定金就可以了,余款等将床送货上门的时候再付。王先生没有多想,就在经销商给的合同上签了字。但是王先生在家等了几天,始终不见有人将他定的床送上门。6日,实在等不及的他就打电话到经销商处询问,此时才被告知他选定款式的床已经被卖了出去,经销商让他再次到店里挑选其他款式的床。
王先生十分生气,拒绝再去挑款式,要求经销商按照合同予以赔偿,但是对方不肯。随后,王先生将此事投诉到了青岛工商局市北分局北仲路工商所。执法人员仔细查看合同时发现,合同中约定的定金竟然高达40%,远远高于《合同法》中不得超过20%的约定。而在违约条款中,经销商又选择了对自己有利的数额,约定赔偿金额为总价的20%。最终,在工商部门的调解下,经销商退还消费者的定金,并按照合同赔偿了王先生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