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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有望加强
相关实施意见已获市政府同意
  • 2010年11月10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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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1月9日讯(记者 牟张涛)9日,记者从德州市救助站了解到,由德州市民政局、公安局联合发起的《关于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乞讨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实施意见》已获德州市政府同意,以后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将更加有章可循。

    《意见》显示,救助原则依然坚持自愿受助和无偿救助,以及政府、社会、家庭责任相结合,在政府依法救助的同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或兴办公益性事业,此外还坚持分类施救原则,对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实行直接救助,对精神病人、危重病人及时救助,对符合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可按相关政策规定办理最低生活保障。

    记者了解到,《意见》规定,民政部门应配合医疗机构做好危重、精神病人的救治,以及配合公安部门做好拐卖、胁迫残疾人、未成年人的调查解救工作,协助公安城管部门开展街头治理工作,并做好受助人员返乡、安置和流出地预防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城市街头管理和打击、解救工作力度,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街头救助和站内管理工作,城管执法和卫生等部门做好相应工作。

    记者还了解到,德州市政府确定成立相应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研究解决救助过程中的具体困难和问题,各县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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