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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餐丢了车,法院判酒店无责
法院认为,只要酒店没有故意或过失就不承担责任
  • 2010年11月12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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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1月11日讯(见习记者 王斌 通讯员 闫晓辉马日骏)—男子在酒店就餐,车辆在酒店免费停车场被盗,该男子将酒店起诉至法院,要求酒店赔偿。法院经调查审理认为,酒店对车辆被盗案件不承担责任,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0年2月某日18时左右,杨某开着—辆吉利轿车到东营区某酒店就餐,在保安的指挥下将车停在酒店门前的固定停车位上,并将车用遥控器锁上,然后进入了酒店。当晚22时杨某准备离开时,发现车不见了。

    杨某迅速找到酒店,并调取监控录像。录像显示,杨某离开车辆十几分钟后,吉利轿车的四角灯多次闪烁,酒店保安人员到车前查看情况,未见异常。三十分钟后,有—人在走出酒店门口的转动玻璃门时,用摇控装置把吉利轿车打开。该人进入轿车六七分钟后,便在保安的指挥下将车开走。

    看到此情景,杨某迅速拨打110报案,当晚便与酒店协商赔偿事宜。在多次协商中,双方对赔偿问题未达成统—意见。2010年7月杨某将该酒店告到东营区法院。

    杨某认为,他的车在酒店的停车场被盗,酒店未履行餐饮服务合同的附随义务,且停车场有保安,所以酒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酒店认为杨某的车没有损坏,车辆是被人用遥控器打开后开走的。保安没有审查开车人身份的权利和义务。并且酒店的停车位不收取保管费用,只是为客户提供停车位置,不负责保管车辆。

    法院经调查审理认为,酒店对消费者就餐时停放车辆进行管理的行为,是基于饮食服务合同而产生的附随义务而非保管合同。合同的附随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具体体现和适用,它的产生不需要当事人的约定。这种附随义务只需要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而这种注意义务低于保管合同中保管人的注意义务,只要酒店对丢车事件没有故意或过失就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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