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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体育课上被同学踢断腿
法院判决,双方应分担责任,校方无过错
  • 2010年11月12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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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威海11月11日讯(记者 冯砚农 通讯员 姜哲)中学生高某在上体育课期间踢足球时被同学宋某踢伤,两年内先后花费医药费共计两万余元。宋某曾支付高某医疗费5000元。因宋某拒绝支付剩余医疗费,今年9月高某将宋某连同所在学校告上法庭。11月3日,乳山法院判决宋某赔偿高某医疗费6000元,学校不存在过错。

    乳山法院在调查中了解到,高某与宋某原系乳山市某中学学生。2006年2月19日上午,高某在上体育课踢足球时,被同学宋某踢伤导致胫骨和腓骨骨折。事发当时,双方所在学校体育老师及时对高某进行了简单的救治和包扎后,将高某送往医院,同时通知了家长。高某住院治疗18天,花费14387.48元。2007年7月27日,高某又到医院撤腿部钢板住院11天,花费6248.81元。其间宋某支付了高某医疗费5000元。双方监护人于2008年5月5日,就事故赔偿问题达成了赔偿6000元的协议,并表示,协议签订后,双方不得反悔,对此事不再做任何追究。

    乳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在体育活动中,身体的接触是不可避免的。高某与宋某当时虽未成年,但对足球比赛的潜在危险可以预见,宋某对高某造成伤害不存在主观故意过失,双方均无过错,应当适用公平原则,由双方分担责任。双方所在学校作为体育活动的组织者,已经尽到了保障体育场地符合要求的义务,并且事故发生后进行了及时的抢救,因此不存在过错。11月3日,法院判决宋某监护人赔偿高某经济损失6000元,驳回其它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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