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熊正君 摄
本报记者 刘慧娟 熊正君 实习生 于殿
众多霸王条款中,“商品售出,概不退换”或者“特价商品,恕不退货”很常见。消费者买了不称意的产品后,往往只能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将于13日实施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明确此标识属“霸王条款”,不具法律效力。
财源大街一家商铺标出商品卖出后“大小不换”。 颜色不合适就是不能换
东西不称意却不能退,一提起这事儿,家住元宝小区的张女士就特别郁闷。
一个月前,她在财源大街一家小店里,买了一件墨绿色毛衣外套。在店内灯光的照耀下,张女士对衣服颜色非常满意,可买回家后,她越看越觉得颜色不对。
于是,张女士第二天回到小店,要求换一件铅灰色的。可令她气愤的是,商家以店内规定,卖出去的衣服一律不退不换为由,回绝了她的要求。“衣服买回来后我又没怎么动,小票和标签都很完整,只是想换个颜色,凭什么不给我换?”张女士气愤地说。
山东农业大学学生张艳梅也有着相似的经历。她买的某品牌情侣衬衫号码不太合适,“想调换一件合适的,可那家商店就是不给换。”该专卖店店长解释说,商品不能退换货,因为数据已经入库。
退货影响自家生意
记者在泰城青年路、财源大街上的许多家商铺,都发现了“特价商品概不退换”之类的提示牌。记者采访发现,虽然大多数店主称可以调换,但是一听到退货,他们立刻一口回绝。
一家内衣连锁店的工作人员解释说,连锁店的商品都有销售记录,无论是调换还是退货都会涉及销售数据,商家能做的,只是调换号码或款式。
既然能调换,为什么不能退货呢?从事了十几年百货连锁生意的于先生,向记者透露了里面的“道道”。他表示,不管商家采用什么样的借口来拒绝退货,其主要目的就一个,那就是觉得“不值”,因为“多走量”是商家追求终极利益的主要途径。好不容易才售出的货品,如果重新收回来,无疑是一个“亏本”的买卖。有的商家甚至把“上午调货一天都不赚钱”,“退货会影响到今后的买卖”等所谓的“避讳”当作借口。
商品售出不退换违法
商家不给退换商品,是否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呢?如果属侵权,消费者维权的依据又是什么?
泰安市消费者协会宗主任表示,将于13日正式实施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该法规第十条还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让消费者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
一些商家打出“商品售出,概不退换”或者“特价、打折商品售出不退换”等提示,是想借打折、特价的优惠来降低自己的产品质量和服务标准,无视和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商品售出不退换”是侵犯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而既不退换货,又未设置提示牌的商家,还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值得一提的是,消费者若自愿购买商家已标注为残次品的商品,商家可以不予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