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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约定利息欠条却没注明
—村民要求对方支付利息被驳回
  • 2010年11月12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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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1月11日讯(通讯员 邹旭 纪英 记者 吴慧)借给别人钱也打了欠条◇却没将约定的利息在欠条上写清楚。11月8日◇莒南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借款纠纷案◇因被告当庭否认口头约定的利息◇原告张某要求被告李某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张某是莒南县十字路镇农民。2009年5月◇同村李某因购买卡车跑运输缺乏资金◇向张某借款2万元。二人约定2010年6月底归还借款◇并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1分。

    李某因生意不好◇迟迟没有如约还款。张某多次催要无果◇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李某偿还欠款并支付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原告称口头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1分◇被告予以否认◇欠条上又没写利息◇法院无法支持◇原告张某要求被告李某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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