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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了房子却拒不过户
卖房人称当初受到胁迫,法院判其配合过户
  • 2010年11月15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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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宁11月14日热线消息(记者 晋森 通讯员 唐秀利)张某在办理过户时,卖房人李某以当时卖房受胁迫,协议书无效为由拒绝配合,尽管张某表示愿意付给20000元作为补偿,但李某仍不配合办理过户。日前,济宁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决:协议书有效,李某应配合张某完成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买房人张某称,2003年他通过李某的儿子得知李某的单位出售旧房,李某却不想购买,于是张某用李某的购房资格出钱近5万元,购得位于市中区吉祥小区的—套住房。双方后来签署了协议书,其中—条规定,李某在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应立即协同张某办理产权过户手续。2009年4月,张某得知李某已经取得房屋产权证书,便要求李某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但李某以种种理由拒绝履行,后张某多次协商无效后,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李某履行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义务,过户后张某自愿支付给李某20000元。

    卖房人李某则称,房产购买权的转让不是他的真实意思,当时张某通过李某的儿子找到他要求购房,而李某的儿子患有精神疾病,如果他不卖房则会遭到儿子的打骂,所以当时的协议书是受胁迫下不得已而签字的,协议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该协议书应属于无效合同。

    法院—审后认为,李某称该协议系受其子胁迫而签订,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法院对李某上述主张不予采纳。张某已将购房款全部支付,且争议房屋已于2005年交付给张某使用至今,应当认定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协议。李某已取得争议房屋的所有权证书,张某要求李某办理过户手续,本院予以支持。张某为了双方的友好关系,表示自愿支付给李某20000元,依法予以照准,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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