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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规定助消费者维权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13日起实施
  • 2010年11月15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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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1月14日讯(记者杨金涛)“今天《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正式实施,其中规定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将不得免除自己的责任、不得加重消费者的责任、不得排除消费者的权利等,从而会更加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德州市消保委秘书长贾通洲介绍。13日上午10时许,在德州市中心广场上,德州市工商局合同科和消保委的工作人员通过向路人发放传单、现场咨询等形式,向广大消费者进行有关合同维权方面的宣传。

    “之前,部分商家在合同或者协议中经常写有‘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等字样,这样就单方面排除了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正式实施后,今后出现这种情况,工商部门可以对商家分别予以警告、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是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宣传现场,德州市工商局合同科吴科长解释道。

    杨女士最近准备买房,对于购房合同中的相关问题在现场进行了咨询,“这个办法的出台,确实挺及时的。以后我买房的时候,可要仔细看看合同条款,从而更好地维护好自己的权益。”杨女士表示。

    “消费者如果在生活中发现合同违法行为,可以向工商部门举报,举报电话0534—2323741。”吴科长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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