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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医保下月起执行新标准
  • 2010年11月15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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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1月14日讯(记者崔岩 通讯员 赵斌 姜成志)14日,记者从招远市医保处了解到,为进一步提高参保职工和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自12月1日起,招远将在全市范围内执行新的医保政策。

    “新调整后的政策对参保人员来说,更实惠了。”招远市医保处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本次医保政策的调整范围既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又包括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据了解,此次医保政策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方面进行了调整。一级医院由原先的300元调整为200元,二级医院由500元调整为400元,三级医院则由700元调整为了600元。“起付标准低了,意味着参保人员更容易报销了。”该负责人解释说。

    “此次最高支付限额变动不小,职工每年可以多报销8.5万元。”根据调整后的医保政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10万元调整为18.5万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则由8万元调整到了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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