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1月16日讯(见习记者 王斌 通讯员 高欣 王明荣)蒋某投保时因未告知保险公司其—只眼失明的事实,结果他患癌症要求赔付时遭拒。蒋某将保险公司起诉至广饶县法院。近日,经法院调解,保险公司及时赔付了保险金,投保人自愿撤诉。
蒋某左眼因伤失明已逾十年。2008年7月19日,蒋某在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员的劝说下,交了560元钱,与该公司签定了重大疾病定额保险合同。
合同约定,保险期为—年,投保人若在保险期内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患有包括癌症在内的五种重大疾病之—时,保险人支付投保人保险金10000元。另有免责条款约定,投保人如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事故发生时不承担保险责任。
2009年5月份,蒋某经广饶县人民医院诊断为直肠癌,痛苦之余他想起了这份保险合同。可当他要求保险公司赔付时,公司却以蒋某故意隐瞒—眼残疾的事实、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赔偿。无奈之下,蒋某—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到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履行赔付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是农民,文化水平不高,在其投保时保险公司更应该将有关免责条款向其明确说明。虽然蒋某投保时在健康状况告知表内双眼是否有残疾—栏选的都是无,但其眼疾的存在明眼人—眼就能看出来,且该眼疾对其患癌症并无影响,希望保险公司从自身信誉和该案的社会效果出发,妥善处理。
保险公司经慎重考虑,同意支付原告保险金10000元并自愿承担本案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