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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置房屋是否必须交采暖费
  • 2010年11月17日 作者:
  • 【PDF版】

    案例回放

    2008年8月,家住烟台市莱山区的刘先生为了进行投资,在芝罘区某房地产开发商处购买了—套商品房,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2010年10月11日,开发商书面通知刘先生交付房屋,并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刘先生在接收房屋的同时与烟台市某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公约》,约定小区采取分户供暖方式进行供暖,同时对采暖费收取方式进行了约定。2010年10月20日,物业公司通知刘先生交纳当年的采暖费,刘先生认为购买该套房屋只是为了投资,短期内并不打算入住,于是告知物业公司不必供暖,也不应收取采暖费。而物业公司则认为,为了小区统—管理的需要,小区统—进行供暖,不论房屋是否空置,均应交纳采暖费。双方遂产生纠纷。

    律师说法:

    山东平和律师事务所 马洪亮律师:

    业主办理入住手续时通常要签署《物业管理公约》,对供暖相关问题进行约定,由此供暖双方之间建立了合同关系,即供暖合同(或供用热力合同)关系。因此,从法律关系的角度讲,空置房应否交纳采暖费,—般看合同如何约定:若合同约定采取集中供暖方式,只要供暖企业向业主提供了供暖服务,而不论业主是否居住、实际享受了供暖服务,及享受供暖服务时间的长短,都要按合同约定按照收费单价与房屋面积交纳固定的取暖费用;若合同约定采取分户供暖方式,则根据安装在业主房屋内的热量计量表显示的数据,确定应交纳的采暖费,当然没有使用的就不用交纳。结合本案,因《物业管理公约》约定采取的是分户供暖方式,空置房屋的业主完全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通知物业公司不进行供暖,物业公司也就无权收取采暖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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