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城一市民高高兴兴地来参加同学聚会,没想到他的同学一时起了贪念,将他价值12000元的物品偷走了。结果他的这名同学不仅赔上了同学情谊,还触犯了法律。
边某是宁阳县某公司职员。14日上午,他的同学鲁某从济宁赶来找他玩。两人见面很开心,晚上喝了很多酒,当晚鲁某就住在了边某的宿舍。15日一早,边某上完夜班回到宿舍后,发现自己价值4000余元的笔记本电脑、存有7000余元的银行卡以及身份证、500多元现金都不见了。于是,边某报了警。
民警接到报警后,立即展开了调查。经审讯,鲁某承认了犯罪行为。原来,当天晚上,鲁某一个人在边某宿舍,看到同学的财物后顿时起了贪念,偷偷把这些东西放在边某宿舍附近的一个垃圾箱内,准备离开时带走,不料被警方识破。
本报记者 陈新 通讯员乔元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