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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之禁止自带酒水
喝自己带的酒可理直气壮
  • 2010年11月17日 作者:
  • 【PDF版】

    虎山路一家饭店门口贴出“谢绝自带酒水”的提示语。             本报记者 刘丽 摄

    本报记者 熊正君 刘慧娟

    案例:自带啤酒进酒店受阻

    11月5日是花园社区居民张明泉的76岁生日,中午一家人在岱宗大街东段的一家火锅店订好餐位后,就带着6瓶啤酒、2瓶白酒和几瓶饮料高高兴兴地去饭店吃饭了。但是没想到,那顿饭吃得相当不愉快。

    原来,一进饭店,服务人员就对正抱着几瓶酒的张明泉说,饭店不允许自带啤酒。“我父亲有点生气,再加上服务员的语气不好,老爷子一个人气匆匆地把所有的酒抱到了4楼房间。撂下酒瓶子后,老爷子气得直打哆嗦,也没啥心情过生日了。”张明泉的儿子张强说。

    张强告诉记者,他们吃饭吃到一半时,饭店的大堂经理上来道歉,并组织服务员排队给他父亲唱生日快乐歌,还送上了鲜花,但是大堂经理并没有解释为什么饭店不允许消费者自带啤酒。“尽管我们把啤酒、白酒和饮料都带到了用餐的房间,但是只喝了白酒。很多饭店里卖的酒比市场价高很多,有的成倍往上翻,这样对我们消费者太不公平了。”张强说。

    商家:全靠酒水挣钱了

    饭店声称“谢绝自带酒水”,已经成为一个约定俗成的市场规则。

    一家饭店的老板告诉记者,他们与很多酒水供应商有业务联系,酒水供应商都是直接送货上门。“我们主要通过卖酒水挣钱,酒水利润大,一瓶100元钱的白酒,一百七八十元都能卖得出去,靠饭菜赚的利润也就占30%左右。”这位老板向记者透露道。

    他还告诉记者,还有一些服务员非常热情地向顾客推荐某品牌的酒水,是为了拿提成,卖出去的越多,提成越大。

    工商:消费者有权自己做主

    泰安市消费者协会宗国主任告诉记者,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经营者单方面地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时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都属于“霸王条款”。

    泰安市工商局合同科张倩主任表示,“谢绝自带酒水”的目的是使消费者接受餐饮企业提供的高价酒水,属于限制交易条件的市场垄断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这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中第十一条第六款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排除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等其他权利。

    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也明确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

    霸王条款”

    只能特定日期享优惠

    泰城市民余先生:10月14日,泰城一饭店在“泰山周末”刊登了“庆国庆迎中秋好礼送”的宣传内容:60岁老人在饭店就餐20元/位,其他可凭10元代金券消费。但是广告中并未指定具体消费时限,当余先生去消费时,被告之只能在重阳节当天消费,其他时间不允许。

    消费不足10元不可刷卡

    泰城市民刘女士:岱宗大街一家大型超市规定,消费10元以内不可以刷卡,声称是银行的规定,但是银行工作人员称无此规定。

    即时帖:

    本报联合泰安市消费者协会,开设“点击霸王条款”栏目,对具有代表性的“霸王条款”进行解读。您身边有哪些令人郁闷的“霸王条款”?您遇到的“霸王条款”有多霸道?本报欢迎您讲述自己的消费遭遇,举报身边的“霸王条款”。

    举报电话:18653881019 

    18653881010

    邮箱:taqlwb@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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