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朋
笔者有一位朋友,平时算得上是一名诚实守信的公民,可最近却得知有个人不良信用记录,并导致住房贷款迟迟申请不下来。
他的不良信用记录是这样产生的:几年前,他曾从某银行申请过贷款,尽管提前三年半就还清了本息,但有几次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还款,比如本应在每月1日还款,他在3日或4日才汇款到账。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所有的本息他都还了,即使不是按时支付,也只是拖延了两三天,并不存在恶意拖欠。但是,据了解,如他这般的“信用不良者”还有不少,有的是因为个人贷款还款不及时造成的,更多的是因为信用卡还款不及时导致的,他们在再次贷款时会遇到很多障碍。
我在这儿讲这个事,并不是要为谁鸣不平。我历来认为,文明社会需要一系列公正的、为大众普遍接受的规则,所有人都应受到这些规则的保障和约束,当然也包括惩罚,而个人信用记录作为世界上通行的一项规则,当然也是好东西。
但是,在肯定的同时,我们还得认真想一想:建立个人信用记录的目的何在?是为了惩罚还是鼓励人们守信?如果一个人在很短的时间内还清了本息,及时弥补了他的过失,那么这笔不良信用记录是否还需要跟他一辈子?我想如果规则的制定更细化一些,比如拖欠一周后果怎样,一个月怎样,一年怎样,一年以上又怎样,那么就不会出现这么多的非恶意“信用不良者”。
笔者认为,一套规则要能够顺利地推行,首先要公正、可行,另外要被大众广泛地知晓、理解和接受。对恶意拖欠银行本息的要严惩,但对于一些非恶意的“信用不良者”,规则的制定者要考虑到制度的弹性和宽容度———现在有的银行还不能做到这些,请给不良信用记录设个有效期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