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北京落实《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细则制定部门有关负责人透露,北京市实施细则中的“人均住房面积”将采纳市统计局计算的2009年数据,初定不会超过30平方米。
根据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规定,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缴存职工家庭,且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方可获得公积金第二套房贷款。
“北京的细则主要也是围绕改善型自住房的界定标准及相应浮动利率来制定的。”上述负责人介绍,在今年5月份之前,公积金管理部门主要通过征信系统查询贷款购房是否属于“第二套房”,借款申请人存在住房商业贷款记录(含已还清状态和未还清状态)或存在公积金贷款(含政策性贴息贷款)记录,其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40%。从5月开始,公积金贷款对于第二套房的认定标准看齐商贷,采取“认房又认贷”原则,第二套房最低首付比例上调至50%。本次以“是否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来判定是否对第二套房放贷,在全国各地公积金贷款管理中尚属首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