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宁11月18日讯(通讯员 唐秀利 记者晋森)张某等人在屋顶更换广告牌时,被楼下看工地的李某等4人误认为小偷,莫名其妙地挨打受轻伤。日前,济宁中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据张某称,2008年3月19日晚,张某承揽济宁一装饰公司的广告业务,与3名同事一起在济宁市二轻局楼顶更换广告招贴画。在济宁市二轻局看管工地的李某等4人,在未查明情况的前提下,就怀疑楼上有人偷东西,遂手持钢管、钢棍等器械,不由分说,将正在二轻局楼顶更换广告牌的张某等人打伤,张某随身携带的汽车防盗器也遭损毁。法院查明,张某受伤住院治疗57天,造成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其他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13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纠集他人故意伤害张某致其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在共同犯罪中,李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鉴于李某能够积极赔偿张某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且取得了张某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